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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编辑:证监会 更新于:2016-8-26 阅读: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短线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案中,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洋丰股份)于2014年8月6日至8月18日通过其实际控制4只资管产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天集团)减持的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洋丰)股票,截至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6.65%的股份,后其中2只资管产品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至17日和2014年11月3日至7日将持有的“新洋丰”陆续全部卖出,实际获利约9000万元。洋丰股份在承接新洋丰股份合计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杨才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决定对洋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洋丰股份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我会决定给予洋丰股份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在4只资管产品承接恒天集团减持“新洋丰”的大宗交易完成后,柴育文、钟杰向杨才学建议在此时点大量买入“新洋丰”可以维持股价,能够避免4只资管产品所承接的“新洋丰”因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如果股价能够稳定或上升,也能够减少随后第三方承接恒天集团剩余股份而股价不足12元时,洋丰股份按约定应付给恒天集团的补偿。为此,杨才学安排柴育文、钟杰协助控制使用三个账户,动用洋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三个账户提供的资金4,000万元,于2014年8月19日至9月25日期间,共在12个交易日仅对“新洋丰”进行了交易,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洋丰”,影响其价格,构成市场操纵。杨才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柴育文、钟杰协助杨才学积极联系他人账户,与洋丰股份共同实施操纵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洋丰股份依法处理上述账户非法持有的“新洋丰”,没收违法所得约312万元,并处以约312万元罚款;对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柴育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谢暄是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云新材)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暄与时任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联系频繁,谢暄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属员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71.6万元;李文捷使用 “陈某祥”、“顾某蕙”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217.1万元。谢暄、李文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暄违法所得约71.6万元,并处以罚款约143.2万元;对李文捷没收违法所得约217.1万元,并处以罚款约651.4万元,同时对李文捷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杭州旗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旗捷)副总经理吴璐是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龙股份)与杭州旗捷拟并购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鼎龙股份”12万股,成交金额约277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吴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吴璐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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